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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9-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視覺化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繪設於車道兩側,視需要設於易超速、易肇事路段。本標線為長一百公分、寬二十至三十公分,依遵行方向往後斜四十五度之白色平行四邊形或採長方形設置,距車道兩側標線五至十公分,間隔為一百公分,厚度以不超過零點二公分為原則;其距車道標線距離得依車道寬度酌予加大淨距。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