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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8-4 條
幹線分接導線終端應接至分路保護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分接導線裝置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中,且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幹線過電流保護器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分接導線安培容量十倍。
二、分接導線裝置於可防止外力損傷之處所或封閉之管槽內,且長度不超過八公尺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幹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
三、分接導線長度超過八公尺者,應與幹線具有同等安培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