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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7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公分,線段長六○公分,間距四○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 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公分。
五、停止線 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公分,與路中心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公分。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公尺。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