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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6 條
被檢雞里奧病毒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之均勻懸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量須為○.二%以下, Thimerosal 含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週齡及一日齡 SPF小雞各一隻,各任取一○隻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疫苗,各餘五隻為對照組,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或死亡。
五、力價試驗:將上述接種一劑量疫苗之安全試驗三週齡 SPF小雞一○隻連同對照組五隻,於疫苗接種後四週採血,分離血清測定中和抗體力價。結果免疫組中和抗體力價之幾何平均值須為三十二倍以上,對照組須為二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