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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6 條
郵資機符誌必須印在郵件封面或印在空白郵資券黏貼於郵件封面上,不得
以任何方式扺作現金使用。如同時交寄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之函件在二十
件以上者,得將郵資總數量彙印郵資券,交由郵局收寄窗口貼在大宗函件
彙計郵資單查證聯,另由郵局在相關函件上加蓋「郵資已付」戳記。郵資
機印出之符誌一經使用,其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