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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6 條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之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特級線路適用於跨越特殊場所,例如高速公路、電化鐵路及幹線鐵路等需要高強度設計之處。
二、一級線路適用於一般場所,例如跨越道路、供電線路、通訊線路等或沿道路興建及接近民房等處。
三、二級線路適用於其他不需以特級或一級強度建設之處及高低壓線之設施於空曠地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