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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5-5 條
電動機及電動機操作設備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每一電源之隔離設備應緊鄰所供電之設備,且每一電源得使用個別隔離設備。使用多具隔離設備者,應於每具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設置耐久之警告標識。
電動機由一個以上電源供電,且電動機操作器之隔離設備能在啟斷位置閉鎖者,其主電源之隔離設備得免緊鄰電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