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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5-4 條
每一電動機應有個別之隔離設備。但單一隔離設備之額定符合前條第三項組合負載規定,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得使用於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或設備數個部分時,如金屬或木工機、起重機及吊車。
二、群組電動機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由一組分路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位於自隔離設備處可視及之同一房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