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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5-3 條
電動機電路之隔離設備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一五倍。但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動機電路開關,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馬力者,不在此限。
轉矩電動機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至少為電動機銘牌電流之一‧一五倍。
二具以上電動機同時使用,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類負載同時使用之組合負載,且使用單一隔離設備者,此組合負載之安培及馬力額定,依下列規定選定:
一、隔離設備之額定,應依滿載條件及電動機堵轉之所有電流總和決定,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每一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滿載電流,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七規定選定,加上其他類負載安培額定之總和。
(二)等值堵轉電流:
1.每一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堵轉電流,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八規定選定。
2.二具以上電動機,以會同時起動之電動機或群組電動機之最大堵轉電流決定等值堵轉電流。
3.部分同時使用之負載為電阻性,且隔離設備以馬力及安培為額定之開關者,該開關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堵轉電流加上電阻性負載者,所使用之開關得具有不小於電動機組合負載之馬力額定。
二、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符合前款所定滿載條件之電流總和之一‧一五倍以上。但馬力額定大於組合負載之等值馬力,且依前款規定決定經設計者確認非熔線電動機電路開關時,其安培額定得小於滿載條件下電流總和之一‧一五倍。
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八未規定之小型電動機,其堵轉電流應假設為滿載電流之六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