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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5-1 條
隔離設備應有明顯之「啟斷」或「閉合」位置標示。
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且設計使其無法單極操作啟斷電路。
隔離設備設計應使其無法自動閉合,並得與操作器裝於同一封閉箱體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