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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4 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