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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4 條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標準地價認為規定不當時,如有該區內同等級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之同意,得於標準地價公布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前項異議後,應即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