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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3-3 條
電動機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裝設場所應通風良好並易於軸承潤滑或電刷更換等之維修。但沉水式電動機或無需通風者,不在此限。
二、附有整流子或集電環之開放型電動機,應有防範措施使所發生之火花達不到附近可燃性物質。
三、裝置於有危險性物質、多粉塵及飛絮等特殊場所,應按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