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3-2 條
電動機裝設於可能被滴到或噴到油、水及其他液體之場所者,其暴露帶電組件及其引出線絕緣部分,應有防護或封閉箱體保護。但電動機設計適用於該安裝場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