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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3 條
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附表三十九之一)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三十四檢查合格戳記.PDF
附表三十四檢查合格戳記.DOC
附表三十九:檢查合格證.PDF
附表三十九:檢查合格證.DOC
附表三十九之一:檢查合格證.PDF
附表三十九之一:檢查合格證.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