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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2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或法院職權調查之證據,宜由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
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清冊,由書記官製作之;地方法院或司法院並得提供例稿及填載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