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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本會暨各機構人事資料登記,除左列事項外,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
事資料統一管理辦法」辦理。
一、機構資料:
(一) 成立經過及銜名變遷事項。
(二) 組織法規訂定及修正事項。
(三) 首長異動事項。
(四) 印信頒發事項。
(五) 團體獎懲事項。
(六) 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二、職員資料:
(一) 任免、調遷、任命 (加委) 、銓審及動態登記事項。
(二) 升遷考核、請調核定列冊事項。
(三) 停職、退休、資遣、死亡開缺事項。
(四) 到、離職日期事項。
(五) 退除役官兵身分階級及其變更事項。
(六) 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外職停役事項。
(七) 考試、檢覈及格或銓定資格事項。
(八) 學歷、訓練、進修、國外考察事項。
(九) 列為察看事項。
(十) 實習考核成績事項。
(十一) 年終考績 (成、核) 成績及其獎懲事項。
(十二) 平時獎懲事項。
(十三) 保舉最優或當選優良人員事項。
(十四) 頒發紀念章事項。
(十五) 親屬增減事項。
(十六) 住址變更事項。
(十七) 健康情況變更事項。
(十八) 其他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