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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0-2 條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調速驅動器:指電力轉換器、電動機及其附裝輔助裝置之組合。如編碼計、轉速計、積熱開關及偵測器、鼓風機、電熱器及振動感測器。
二、調速驅動系統:指相互連接設備之組合,可調整電動機耦合之機械負載速度,通常由調速驅動器及輔助設備所組成。
三、操作器:指作為起動或停止電動機之任何開關或設備。
四、電動機控制線路:指控制設備或系統中,承載操作器信號之電路,而非承載主要電力電流。
五、系統隔離設備:指可由多組監視遙控接觸器隔離系統,此系統在多個遠端處,均可利用閉鎖開關提供分段/隔離功能,且該閉鎖開關,於啟斷位置時,應具有鎖扣裝置。
六、電動閥組電動機(VAM):指工廠組裝由驅動電動機及其他組件,如操作器、轉矩開關、極限開關及過載保護裝置等,驅動一個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