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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0 條
郵政機關發行之信封,其封面附郵資符誌,專作特殊用途者,為特製信封
,其售價應依郵資符誌表示之面值及該信封本身印製之成本定之。
前項特製信封如改作較郵資符誌面值為高之函件交寄時,應按相關郵件資
費表之規定,照應補足之差額資費加貼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