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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應每年就下列事項實施檢查一次:
一、壓縮壓力、閥間隙及其他原動機有無異常。
二、離合器、變速箱、差速齒輪、傳動軸及其他動力傳動裝置有無異常。
三、主動輪、從動輪、上下轉輪、履帶、輪胎、車輪軸承及其他走行裝置有無異常。
四、轉向器之左右回轉角度、肘節、軸、臂及其他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五、制動能力、制動鼓、制動塊及其他制動裝置有無異常。
六、伸臂、升降裝置、屈折裝置、平衡裝置、工作台及其他作業裝置有無異常。
七、油壓泵、油壓馬達、汽缸、安全閥及其他油壓裝置有無異常。
八、電壓、電流及其他電氣系統有無異常。
九、車體、操作裝置、安全裝置、連鎖裝置、警報裝置、方向指示器、燈號裝置及儀表有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