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
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