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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內部管控出口人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得向貿易署申請有效期限三年之輸出許可證,且得申請於許可證之目的地國別、買主、收貨人及最終使用者等欄位,填寫一個以上之特定目的地國別、特定買主、特定收貨人及特定最終使用者。
內部管控出口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前一年之內部檢核報告書供貿易署查核。
內部管控出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貿易署得註銷認定並廢止第一項之輸出許可證:
一、違反前項規定。
二、經貿易署查核管控作業流程不符合內部出口管控制度,經通知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
三、違規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