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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資產基礎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具有穩定現金流量者,受託機構得檢具申請書(附件三)並提具適當之信用增強機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公開招募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