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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各級政府依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其繳納期限,與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繳納期限相同。
各級政府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撥付應負擔之保險費者,得寬限三十日;屆寬限期仍未撥付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各級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繳納應負擔之保險費時,保險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保險人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