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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
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注意與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
相符,確實無誤後,函送其主管機關彙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轉立法院預算委
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