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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並公告其查核結果,其有違反前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公告周知。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前項情節輕重,停止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之特定教育補助一年至三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學校、教育機構,得準用之。
第二項、第三項財務報表格式及公告方式,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