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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人員,依其任務性質核有
必要者,得另支左列公費:
一、辦公費:係指郵電及交際費用,凡司長級以下人員參加會議人數為二
人以下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二○元,三人以上至五人者,得按會期
每天美金六○元,六人以上至十人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一○○元,
十一人以上至二十人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一六○元,二十一人以上
者得按會期每天美金二四○元。
二、資料費:係指印刷會前所備與會議有關之報告論文資料,及會後撰提
報告,所需新台幣費用。
三、出席重要國際會議人員,除報支本條第二款所定資料費外,在會期內
另按有使用特別費之需要,得按左列規定另支特別費 (包括該團體公
、雜、交際等費) :
(一) 部長級人員率團出席國際會議,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
、○○○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三、七五○元。三十一天以
上者,得支美金四、五○○元。
(二) 次長級人員率團出席國際會議,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
、八○○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三十一天以
上者,得支美金三、○○○元。
(三) 司長級人員率團出席國際會議,時間在十五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
、五○○元。三十天以內者,得支美金一、九五○元。三十一天以
上者,得支美金二、二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