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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視察之職掌如左:
一、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制度或方案實施狀況之視察事項。
二、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辦理業務之實地視察、指導事項。
三 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工作及人事之實地視察事項。、
四 主計長、副主計長交辦事項。、
主計長得就第一職等以上人員中指定一人,主持視察室業務。
視察執行任務完畢,應繕具報告,陳請主計長、副主計長核閱。
視察經派在各單位者,並擔任該單位職掌範圍內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