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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以下稱評鑑機關)對所屬機關之員額評鑑,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並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
二、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並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