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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任職於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期間已設立個人專戶者,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由轉任之服務機關報繳其公務人員退撫儲金費用,並繼續累積退撫儲金。
前項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指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所稱公立學校教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