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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四組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本會印信、官章、戳記應慎重典守。
二、收到文書案件,依次編號、摘由登記、先送執行秘書批閱後,再分送
各組簽收。
三、文書案件之打印、繕校與發文之登記、編號、用印、封發後,應整理
底稿歸檔,未辦結之文件,分別送還原承辦人保管。
四、收到機密文件或親啟書函後,應即送執行秘書或收件人親啟,不得拆
封。
五、按時領發員工薪資與報領實物配給,並辦理員工福利。
六、採購公用物品文具紙張,應登記保管分配使用。
七、列冊登記用具、財產與圖書雜誌資料,並注意維護與保管使用。
八、辦公房舍之修繕與維護,並經常保持清潔衛生與環境整潔,尤須注意
安全管理。
九、管理並督飭工役勤慎服務,及辦理員工交通事務。
十、各項會議會場之佈置及委員會議速記或錄音之置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