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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
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四十五。
二、案例書面寫作: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四十五。
第一項成績之分數,按比例合計後之訓練成績總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