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