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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發現有違反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第十三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者,其原發之銷售許可函應予撤銷或廢止;被撤銷或廢止銷售許可函逾三次者,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受託辦理許可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公、協會未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關得逕行為之;其仍受理申請並發給銷售許可函者,主管機關應逕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