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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租用傳輸設備規劃。
二、備援機制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