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進行評鑑,並要求公視基金會及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提供相關資料:
一、公視基金會有無履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負擔。
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有無履行第十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