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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總務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科:
(一)公文之收發及繕校。
(二)印信之保管及使用。
(三)電信之收發及繕校。
(四)公文、郵件之寄發及送遞。
(五)文書處理工作之規劃及相關法令之執行。
(六)本局檔案之保存與管理。
(七)檔案管理技術之研究及改進。
(八)檔案應用服務。
二、庶務科:
(一)財產及物品之管理。
(二)經費之出納及保管。
(三)水電及環境之維護及管理。
(四)工程、勞務、財物各類採購案件之辦理。
(五)駕駛、技工及工友之管理。
(六)本局人員出、返國機票之處理。
(七)本局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等之勞健保事宜之辦理。
(八)駐外單位委託代辦事項之處理。
(九)外賓來訪保險事宜之辦理。
(十)其他庶務工作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