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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依法設置執行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
,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
或運送之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專責人員參加前項專責人員在
職訓練。
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參加第一項在職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
因,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