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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審查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
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
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所需環境
保護經費;如委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