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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讓之。
前項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