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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已取得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得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規定,於委託有效期間內繼續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
本辦法施行第三年起,前項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應依本辦法規定取得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始得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