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具有排放粒狀污染物質之排氣井或排風口,設置旋風分離器、袋式集塵器或其他有效之集塵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