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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得提議並獎勵以書面締結勞動契約。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依當事人之請求,得證明因其介紹而成立之勞動契約
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