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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人工閱卷分為初閱及複閱,並以複閱之評分為該科目之成績。
前項初閱及複閱,以下列方式行之:
一、初閱:檢查測試試卷,單選題將每一題號下有二個以上答案或有擦塗
改情事者剔除,並依照標準答案計算答對題數,用藍筆計分。
二、複閱:同初閱程序,並以紅筆中文大寫,計分於卷面。
複閱由試務主任遴選薦任以上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