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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於受訓學員報名時
,先行收取應由學員自繳部分之費用,並於結訓後再依受訓學員人數及相
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補助之費用。
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特定對象、災區受災戶在職勞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為有必要者,參加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