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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三條第四款第一目所定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主持醫師,負責統籌管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三、勞工復工或配工之建議。
四、職業傷病通報。
五、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業務推廣及績效管理。
六、網絡醫院之推廣、建置及連結。
七、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人事、業務管理及補助經費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