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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規範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個案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三小時。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能復健在職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