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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異動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後三十日內,依附表四於指定之資訊網站申請變更:
一、運作者名稱或負責人。
二、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
運作者於許可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一、運作行為或用途變更。
二、前項第一款之異動涉及運作者主體變更。
三、前項第二款之地址異動,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風險。
圖表附件:
附表四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變更申請表內容及參考格式.PDF
附表四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文件變更申請表內容及參考格式.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