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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項目為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之審查、人孔、檢查孔、清掃孔、安全閥數量、吹洩試驗、壓力表數量、安全裝置、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