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發生水位暴漲或土石流之地區作業者,除依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包括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連絡人員等。
二、選任專責警戒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連絡,了解該地區及上游降雨量。
(二)監視作業地點上游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
(三)獲知上游河川水位暴漲或土石流時,應即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
(四)發覺作業勞工不及撤離時,應即啟動緊急應變體系,展開救援行動。